合同沒到期,被無過失性辭退
員工在無過失行為的前提下被辭退,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:
1、用人單位依法辭退
根據法律規定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,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:
(1)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;
(2)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,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(3)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,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作的;
(4)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,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;
(5)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;
(6)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;
(7)企業轉產、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,經變更勞動合同后,仍需裁減人員的;
(8)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。
其中,符合第(2)、(3)、(4)條的,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,否則還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。
2、用人單位違法辭退
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,沒有任何理由通知,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,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,應該支付勞動者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。
合同沒到期,被過失性辭退
這種情況主要指的是,因為員工自身過失,導致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。在這種情況下,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,也不需要提前通知被辭退的勞動者。相關法律依據如下所示: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,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
1、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;
2、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;
3、嚴重失職,營私舞弊,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;
4、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,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5、勞動合同無效的;
6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總之,公司要辭退員工,必須具備法定事由,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后,方可解除勞動合同。因此,大家在職場中,遇到沒有過失但被辭退的現象時,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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